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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金融生态建设,着力解决县内中小企业到期银行贷款转贷流动性不足的困难问题,进一步推动“双千”、“双百”活动深入开展,促进县域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特设立眉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以下简称“转贷基金”)。
第二条 设立转贷基金是一项县域金融服务创新工作,先行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
转贷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转贷基金管理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特制定《眉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四条 转贷基金坚持开放性原则,对社会资金参与转贷基金不设置排他性条款。
第二章 规模与管理
第五条
转贷基金规模初次设定为1000万元,由眉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如社会资金参与转贷基金,依法修订本办法。
第六条
转贷基金由眉县人民政府委托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合作银行设立转贷基金专户,独立核算。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七条 在转贷基金试点期间,合作银行为县内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县内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转贷基金管理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企业
第九条
使用转贷基金的企业必须是合作银行的注册地在县境内法人客户,且存在到期银行贷款转贷流动性不足困难。
第十条
使用转贷基金坚持企业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企业不得使用转贷基金:
(一)凡列入淘汰或限制产业范围的企业;
(二)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的企业;
(三)有拖欠职工薪金或建设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
(四)存在经济纠纷的企业;
(五)存在信用不良记录的企业(含法人);
(六)存在其他问题的企业。
第五章 限额、期限与费率
第十二条
转贷基金单笔使用限额不超过规模的50%。
第十三条
企业使用转贷基金限额为:本次到期银行贷款转贷数额在500万元以内的,以实际数额使用转贷基金;500万元以上的,实际使用转贷基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转贷基金期限不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转贷基金坚持有偿付费原则。转贷基金使用费收费费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六条
企业使用转贷基金在1个月内结束使用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收取使用费;超过1个月期限的,企业按1个月支付费用,超过期限的使用费由合作银行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支付。
第六章
使用流程
第十七条 申请。
(一)企业到银行申请到期贷款转贷业务,且银行同意转贷并已完成相关审批手续,企业有意愿使用转贷基金,合作银行为其出具《眉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推荐表》;
(二)企业填制《眉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申请表》,连同《眉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推荐表》、银行贷款借据复印件(加盖银行业务章)、企业信用报告(加盖人行业务章)、质押承诺书等资料一并提交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审查。
(一)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在企业提交的《眉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二)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眉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协议书》(一式三份),确认三方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
发放。
(一)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眉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协议书》送达合作银行,确定转贷基金使用发放;
(二)合作银行按照转贷基金使用协议数额,从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转贷基金专户划出资金,转入企业账户,并扣收银行贷款。
第二十条
收回。
(一)企业办理贷款转贷手续后,合作银行自企业贷款划转企业账户1日内,从企业账户将企业使用转贷基金数额及使用费划转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转贷基金专户。
(二)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确认企业使用转贷基金数额及使用费划入转贷基金专户后,向企业出具使用费收入税务发票,协议终止。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使用转贷基金在办理本次到期银行贷款转贷时,要对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做出承诺,承诺将本次到期银行贷款在银行的抵押物顺位质押给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
企业使用转贷基金时出现违约,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保留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民银行眉县支行要将企业违约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之中。
第二十三条
企业使用转贷基金时出现违约,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终止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关系,保留依法追究合作银行责任的权利。转贷基金出资人责成县财政局逐步终止与该银行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八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转贷基金使用费收入为其收益,转贷基金管理费用从收益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转贷基金结余收益按会计财年记入转贷基金资本金。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转贷基金监督管理单位为县财政局(金融办)。
第二十七条 转贷基金管理使用政策指导单位为市金融办。
第二十八条
眉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每年要邀请审计单位对转贷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送县政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
附件:1.眉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推荐表
4.质押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