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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约不成,返还彩礼谁买单?

    信息发布者:太白六月雪
    2016-12-22 20:29:16   转载

    近期眉县人民法院齐镇法庭,办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案件虽审理终结,但却给办案法官留下了一些思考。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婚约缔结过程中,人们对彩礼的认识及处理方式也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已逐渐发生变化。根据以往的乡俗民风,彩礼的给付方为男方家长,彩礼的接受主体为女方家长,且女方家长实际将彩礼完全用于置办嫁妆的也不多,故彩礼的实际支配人为女方家长。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准的提高,近年来,特别是在农村关于彩礼的接受主体及彩礼的具体用法均发生了变化。譬如本案,由于双方家庭环境相对较好,双方家长及媒人在协商彩礼的问题上明确约定,彩礼直接以记名支票的形式由男方给付女方,且女方家长也明确表示,将该笔彩礼直接写女儿的名字并由其自行支配该笔彩礼,女方家长不要彩礼。从本案可以看出,作为女方家长认为在家庭环境及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情况下,对彩礼如何支配在观念上已发生了转变,将彩礼交由孩子自行支配,一方面是对孩子未来家庭生活的经济支持,另一方面也是一种感情即精神支持。本案虽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女方及女方父亲,但实际接受彩礼的为女方,并非女方的家长,故返还彩礼的应该为女方并非女方家长。

       法官寄语:实践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考虑现阶段社会发展因素,来确定彩礼返还的主体,不应一概而论,将女方及女方家长全部确定为返还彩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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