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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创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县域外投资者在眉县境内新建或续建的各类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投资者可以选择以下投资方式:
(一)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办企业;
(二)与本地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开发新建项目;
(三)通过整体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整合组建
大型企业、财团;
(四)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第四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重大招商项目,均享受西部大开发、关天规划和《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政策优惠。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对县域经济拉动明显、财税贡献大的产业化项目,除享受普惠政策外,土地规费留县部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科技创新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10强企业等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得到以下财税扶持:
(一)在我县投资新办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100万元以上且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从纳税年度起前三年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且当年上缴税收留县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留县部分税收)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奖励;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且当年上缴税收留县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30%的奖励;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且当年上缴税收留县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35%的奖励;对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当年上缴税收留县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的奖励。
(二)凡在眉县区域内投资的产业化项目,所征土地每亩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青苗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参照《眉县科技工业园霸王河工业区开发建设征用土地及拆迁补偿标准》(眉政发〔2008〕33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为投资者提供的配套服务项目:
(一)对在我县工业园区内投资的项目,由园区负责搞好“七通一平”(即道路、供电、给水、排水、通讯、通视、燃气及场地平整);在县域其它地区投资的项目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二)对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制服务,项目前期的立项(备案或核准)、用地申请、规划定点、用地勘测、环评、消防等手续由政务大厅受理并领办、协办,实行全程服务。
第七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立“五个一”优质服务体系(即:每个重大项目组建一个援建班子,确定一位包抓县级领导,制定一套优惠政策,指定一批服务人员,一抓到底),全方位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政策由眉县招商局负责解释。